张磊律师
江苏 淮安
18252400896
孙宇、曹子建等人涉嫌聚众斗殴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,经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,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张磊律师作为曹子建的辩护律师,认罪查阅了关于曹子建涉案的全部卷宗材料。对于公安机关将曹子建的罪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,存有异议。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
(一)多次聚众斗殴的;
(二)聚众斗殴人数多,规模大,社会影响恶劣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,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;
(四)持械聚众斗殴的。
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
因此,公安机关将曹子建的罪名定性从聚众斗殴罪转换为故意伤害罪,表明公安机关已认定曹子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,后经过张磊律师多 次与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,分别向公安、检察递交了《辩护意见书》,认为对于曹子建的定性证据不足、应当不予提起诉讼。
最终, 张磊律师的意见得到全部的采纳,曹子建得以顺利免予起诉。